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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