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8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5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罪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10日執行完畢」、第11行「5日」更正為「4日」及「3弄口」更正為「4弄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警詢」更正為「偵訊」、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累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參以被告前案執行完畢後至本案案發前仍有再犯他案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基於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預防觀點等考量,認應加重其刑,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5344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月22日釋放出所,並由上開法院少年法庭以98年度少調字第1068號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9月4日16、17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9月5日19時1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25巷3弄口為警查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尿液檢體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檢察官許智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