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欽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政欽與友人 楊進國 、 陳巧亭 及另一名男性友人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凌晨4時許,至址設臺中市○區○村路○段○○○號5樓之花都大舞廳消費。舞廳大班蔡奇雄於同日凌晨5時許,帶告訴人 甲女 (卷內代號:AB000-A10837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至該桌坐檯陪酒。詎料被告聽聞楊進國詢問告訴人是否可以摸,經告訴人拒絕之對話後,竟基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伸手抓捏告訴人之胸部一下,並稱:「怎麼不可以摸」等語。告訴人倍感受辱,質問被告並起身離開。被告見狀心生不滿,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與告訴人拉扯,並毆打其之頭部,致其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挫傷、左側前胸壁表淺性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及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節,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王品惠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