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劉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哖慶國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9,88
0元【計算式:110㎡×45,908元=5,049,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189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48,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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