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73,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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