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林秀嬨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70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市鎮○里○○街○○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不動產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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