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享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享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享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13號所載判決書字號1238號均應更正為1283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刑要件,則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06日│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3日│103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9號│第2089號│第2089號│第2089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備註│││││└────────┴───────────────────────────────────────────┘┌────────┬──────────┬──────────┬──────────┬──────────┐│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20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0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9號│第2089號│第2089號│第2089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備註│││││└────────┴───────────────────────────────────────────┘┌────────┬──────────┬──────────┬──────────┬──────────┐│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4年01月16日│104年01月18日│104年01月22日│104年0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9號│第2089號│第2089號│第2089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備註│││││└────────┴───────────────────────────────────────────┘┌────────┬──────────┬──────────┬──────────┬──────────┐│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4年01月30日│104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9號│第1455號│││││││││├───┬────┼──────────┼──────────┼──────────┼──────────┤│││││││││法院│屏東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4年度簡字第17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6日│105年03月31日│││├───┼────┼──────────┼──────────┼──────────┼──────────┤│││││││││法院│屏東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105年度簡字第1775號││││判決│││││││├────┼──────────┼──────────┼──────────┼──────────┤││判決│105年04月26日│105年04月29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前經臺灣屏│││││備註│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