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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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⑵未於訴狀表明再審被告新竹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⑶未提出代理人委任狀。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⑴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⑵於訴狀表明再審被告新竹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⑶提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林淑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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