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罹患尿失禁及巴金森氏症,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且病況似有更加嚴重之情況,長此下來恐生命不保,執行顯有困難,請鈞院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原法院依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經核依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身體狀況是否適宜執行,乃係檢察官執行該應執行刑時所斟酌之問題,與原裁定無關。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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