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53號聲請人甲○○
3號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聲請人非受款人亦非票據權利人)。
二、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不完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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