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67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7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7年2月4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