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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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42號聲請人尚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尚宙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即權利人甲○○不符,請補正。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