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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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90號
原告 朱龍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 律師
被告 李童青
兼訴訟代理 李奕萱
人
被告 李素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主張基於鄰里和睦提出被告占用新北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左側部分以同段1292地號土地右側界址內縮之方式將相同面積補償予原告,被告則於114年1月9日答辯狀自承兩造土地邊界之圍牆是被告於86年間所興建,且於113年8月26日指界後,兩造曾協議調整雙方土地左、右兩側界址等情,則重測後經界線是否確為兩造土地原有界址尚有疑問,兩造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他造:
㈠兩造土地邊界之圍牆依照舊地籍圖是否占用重測前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
㈡兩造如有協議調整雙方土地左、右兩側界址,是於何時協議?是在原告113年8月26日指界完成之前或者之後?重測後經界線是否以被告所興建之圍牆為界?
㈢兩造協議調整的是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定圖或新北市萬里區重測地籍調查表那些界址點?協議當時是否知悉調整界址點後面積變動情形。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