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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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聲請人 余星辰

相對人 曾尚霖 (原名 曾乙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受款人均記載為聲請人。詎於到期日提示後迄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3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001

112年1月30日

2萬元

112年1月30日

CH666363

002

112年9月17日

4萬元

112年9月17日

CH0000000

003

112年9月17日

4萬元

112年9月17日

CH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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