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吳雅鈴
洪志中
被告 張家彥
上列被告張家彥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吳雅鈴、洪志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梁志偉
法官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恆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