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
㈠、鈞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㈡、再審原告主張鈞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確定判決參與裁判之法官,於案件審理中明顯偏袒再審被告,於卷證資料尚未完足之際,即喻知言詞辯論終結,且制止再審原告及再審被告試行和解,言詞辯論筆錄亦未記載上開事實,故筆錄乃有登載不實之情形。再審原告亦主張參與9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確定判決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偽造文書及枉法裁判之罪,業經再審原告提出告訴。另再審被告與訴外人姜傳瑩2人於民國92年12月底及93年6月,為申請展延繳付抵押貸款利息及欠息,二度赴三信商業銀行寫下「可為證據之文書」,關於係爭房地2B直接寫道:「願找人分期攤還利息」,其「利息應由再審被告繳納」之意思已甚明顯,該上開文書乃係原審未經斟酌之證物。綜合上開說明,再審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第9款及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㈠鈞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571,294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571,294元及自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再審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及第50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所謂自知悉時起算,係指知悉確定判決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情形,非謂知悉法律上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62號)。另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徵以同法第497條第1項第
4款之規定尤無疑義」(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43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再審原告應於判決確定起30內提起再審之訴,合先敍明。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業於96年5月22日判決確定,再審原告前曾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再易字第34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二份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遲至97年1月31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前開法條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另再審原告雖主張其係於97年1月10日至16日內始發現、知悉上開確定判決承辦法官枉法裁判及偽造文書之破綻及證據、理由,因而於97年1月16日向台中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於近日撰寫「刑事告訴狀㈡之續(Ⅱ)」狀時,無意中在長達9年之訴訟案件舊資料堆內,再發現、知悉「極有利於本人」卻不利於再審被告之文件,依民訴訟法第278條規定,該文件且「顯著於法院」,是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再審期間之問題等語,並提出證一「民事準備書」影本一份為證(見本院卷證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再審原告提出之上開「民事準備書」是再審被告於91年2月7日在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229號民事事件中提出之準備書狀,再審原告為該事件之當事人,該份文書既由再審原告在舊資料堆內發現並在本件再審事件中提出,足認再審被告提出當時即為再審原告所知悉並持有之,並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所謂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情形,是再審原告主張其係發現或知悉在後,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前開法條規定30日不變期間,自無可採。是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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