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22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94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5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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