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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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榆蓁 、 陳美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查本件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115號),在該案准否確定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駁回裁定
確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