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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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燦豐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原遠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德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君青 間請求委任酬金等事件,原告先、備位之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原告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8
萬66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