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監護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