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25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8年8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馬培基
法官康文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