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9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沈子淳 即 沈怡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