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蔡善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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