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02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告 陳岡標 (即被繼承人 陳岳嶺 之繼承人)

劉桂玉 (即被繼承人陳岳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岡標、劉桂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岳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384元,及其中新臺幣41,199元自民國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岡標、劉桂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岳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劉桂玉即被繼承人陳岳嶺之繼承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陳岳嶺於民國90年9月2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訴外人陳岳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3.5計算之手續費。詎訴外人陳岳嶺自發卡後至109年8月4日止,尚餘消費款41,199元及循環息、手續費4,185元,合計45,384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嗣訴外人陳岳嶺於109年8月9日死亡,經查詢訴外人陳岳嶺之繼承情形,查有繼承人即被告陳岡標、劉桂玉未辦理拋棄繼承,故被告陳岡標、劉桂玉基於繼承人地位自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負擔被繼承人生前所生之債務。爰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陳岡標、劉桂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岳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5,384元,及其中41,199元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岡標、劉桂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岳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岡標即被繼承人陳岳嶺之繼承人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劉桂玉即被繼承人陳岳嶺之繼承人部分:被告李劉桂玉即被繼承人陳岳嶺之繼承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稱欠錢還錢,已電話告知原告直接由訴外人陳岳嶺之帳戶存款中扣款清償。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被繼承人陳岳嶺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被告陳岡標就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為認諾,同意原告的請求,有言詞辯論筆錄可參,依上開規定應為被告陳岡標敗訴之判決。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桂玉表示訴外人陳岳嶺欠錢還錢,原告可直接由訴外人陳岳嶺之存款帳戶中扣款,對原告所述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岡標、劉桂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岳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5,384元,及其中41,199元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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