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告 潘憶莒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
被告 簡秋峯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