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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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原告 黃超群
被告 陳妍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有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民事訴訟法就不當得利並別無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