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
送達代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
(送達代收人林樹旺律師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叁佰捌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