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