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