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甲○○為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青年高級中學」之校車司機,負責駕駛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駕駛登記於「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青年高級中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客車,沿臺中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16時40分許,行經北屯路與北平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駕駛汽車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燈光號誌為直行箭頭綠燈,即貿然搶先左轉進入交岔路口,適於同一時間、地點,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北屯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該交岔路口時,因閃避不及,而與甲○○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大客車發生碰撞,致使乙○○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水腫之重傷害、及胸腔壓傷併右側氣胸、雙肺挫傷、會陰部撕裂傷等傷害。甲○○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隊警員 藍天府 陳明其 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丙○○、丁○○委由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交通號誌時制計畫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行車紀錄單、車籍資料基本資料詳細畫面、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翻拍照片40張、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東區分院診斷證明書、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各乙份附卷可參。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及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時天候、路況及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在卷足憑,即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仍逕駕車自北屯路左轉北平路,而與對向即被害人乙○○所騎乘沿北屯路由文心路往三光北一巷方向直行行駛之機車發生本件事故,致被害人乙○○人車倒地,受有上開之傷害,被告自有過失。且本件車禍經送請臺灣省臺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見解,認被告駕駛自大客車違反號誌指示(執行箭頭綠燈時段左轉彎進入路口)為肇事主因,乙○○駕駛重機車無肇事因素,有該會98年4月8日中市行字第0985401028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乙份在卷可參。而被害人乙○○確因本件車禍而於97年12月23日下午5時8分,因交通事故致心跳停止,被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急救17分鐘後,血壓心跳逐漸回復正常,但神智清明指數僅三分,隨後經加護病房及呼吸照護病房住院治療,於98年2月27日出院,並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東區分院繼續復健治療,診斷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水腫、胸腔壓傷併右側氣胸、雙肺挫傷、會陰部撕裂傷等傷害,其腦部之傷害應屬於重大難治;另被害人乙○○其後至中興醫院就診,於98年6月29日出院,出院時之狀況為:四肢無自主有意義之動作,眼睛無法注視他人,亦無法眼追隨物體,四肢無自主有意義的動作,肢體對疼痛呈現屈曲姿勢且有顯著張力,無法以言語與他人溝通,對他人言語刺激沒有明顯反應,昏迷指數為七分。病人曾接受氣管造口,目前氣切管仍留存,可以自行呼吸,病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其餵食、梳理、穿脫衣服、進出廁所、大小便、洗澡、病床與輪椅間移位均需依賴他人處理,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8年6月15日院管檔字第0980003378號函、中興醫院98年8月28日中興九八川達字第0980007498號函各乙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害人乙○○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前揭之重傷害無訛,是被害人乙○○之重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被害人乙○○因本件車禍受有如上開述之傷勢,其中腦部受損部分,經送醫治療後,依外傷嚴重度分級達45分屬重大傷病,應屬重大難治等情,業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興醫院前揭函覆說明。再按從事業務之人,就一定危險認識之能力較一般常人為高,故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客觀上,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002號裁判要旨),被告甲○○為財團法人臺中縣私立青年高級中學之校車司機,平日以駕駛自大客車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執行業務中開車肇事,致人受重傷,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雖起訴書漏未審酌被害人乙○○之傷勢已達重傷害之程度,認被告僅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然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㈡、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警方坦承犯罪,而接受裁判,有臺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雖於6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70年易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然其於前開犯罪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其係因一時過失,致罹刑章,並其於肇事後,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不諱,對肇事經過猶無隱瞞或虛偽捏詞之情事,且於案發後與被害人 李明 之法定代理人丙○○簽立協議書,賠償部分金額,有該協議書影本乙紙在卷可查,顯見被告確有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素行稱良好,其因過失,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賠償部分金額予告訴人,已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有正確法治觀念,並指定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8小時之義務勞動服務,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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