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C○○N○○壬○○辛○○庚○○己○○丙○○丁○○戊○○視同上訴人即被告丑○○
天○○巳○○J○○L○○寅○○M○○亥○○卯○○E○○申○○未○○酉○○子○○I○○○K○○G○○黃○○宙○○癸○○辰○○地○○宇○○玄○○F○○戌○○午○○D○○乙○○A○○B○○被上訴人即原告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21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2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0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分別於94年8月4、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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