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巨金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宏蔚機 具有│台北縣三峽│94年3月31日│20,000元│0000000││││限公司 吳智 │鎮農會│││││││宏││││││├───┼─────┼─────┼──────┼─────┼─────┼──┤│002│宏蔚機具有│台北縣三峽│94年4月30日│20,000元│0000000││││限公司吳智│鎮農會│││││││宏││││││├───┼─────┼─────┼──────┼─────┼─────┼──┤│003│菖煥金屬有│合作金庫銀│94年4月30日│21,500元│0000000││││限公司 廖秀 │行股份有限│││││││妹│公司三峽分││││││││行│││││├───┼─────┼─────┼──────┼─────┼─────┼──┤│004│威尔特有限│台灣土地銀│94年5月8日│24,150元│0000000││││公司 黃振榮 │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005│ 余義丰 │台灣土地銀│94年4月5日│4,05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006│余義丰│台灣土地銀│94年5月5日│32,245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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