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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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 李健隆 被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該項裁定並已於101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足核,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即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