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吳俊鴻蔡珠月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惟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以被告間房地之買賣契約,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其房地買賣契約當然無效,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暨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備位聲明請求債務人間房地之買賣行為,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暨塗銷被告間房地之移轉登記。然查本件並非單純之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萬1,260元(計算式:107萬2,960元﹢18萬8,300元,有被告間之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可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原告僅繳納2,760元,尚不足1萬0,8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萬0,8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