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01號聲請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代理人 方振名 住臺南市○市區○○○路○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湖綠能有限公司、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