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201號聲請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代理人 方振名 住臺南市○市區○○○路○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湖綠能有限公司、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