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三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三勝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吳三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