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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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三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三勝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吳三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