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隆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宇環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上列上訴人黃隆洲與上訴人龍宇環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黃隆洲、龍宇環管有限公司分別對於民國102年
11月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黃隆洲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48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
人黃隆洲僅繳納1,000元,尚餘1,820元未據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龍宇環管有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84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
用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黃隆洲、龍宇環管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