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調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趙金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羅伊創意設計公司間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被告羅伊創
意設計公司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
居所、營業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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