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中調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陳聰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肇蓬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徵聲請費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