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朱永興
被   告  蔡銘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以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係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惟上開支票
係借予訴外人即被告之表弟 陳育德 使用,被告並不知道陳育
德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予原告,直至跳票後方向陳育德詢
問得知,被告認為該筆款項應由陳育德處理等語,資為抗辯
。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此固為
被告所不爭執,惟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
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3條、第5條、第126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
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
,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
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
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
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參照),此即為票據之文義
性及無因性原則,準此,原則上僅於票據債務人之直接前後
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發票人不
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查被
告既抗辯系爭支票係由其借予訴外人陳育德使用,復經陳育
德交予原告,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票據直接前後手關係,
揆諸前述說明,被告自不得以系爭支票為陳育德向其借票云
云,執其與陳育德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原告,是被告所辯,尚
難憑採。是以,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
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
款責任,洵屬有據。
四、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炎煌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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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
├──┼─────┼─────┼─────┼─────┼─────┤
│1│250,000元│103年10月│103年11月│103年11月│KD0000000│
│││15日│5日│5日││
├──┼─────┼─────┼─────┼─────┼─────┤
│2│288,867元│103年10月│103年11月│103年11月│KD0000000│
│││16日│7日│7日││
├──┼─────┼─────┼─────┼─────┼─────┤
│3│264,080元│103年10月│103年11月│103年11月│KD0000000│
│││5日│7日│7日││
├──┼─────┼─────┼─────┼─────┼─────┤
│4│525,880元│103年10月│103年10月│103年11月│KD0000000│
│││9日│9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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