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幸龍 債務人幸 銀貴 債務人 白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7,8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幸龍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 幸銀貴 、白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3萬9,45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幸龍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7,84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幸銀貴、白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麗娟、幸│自民國109年3│自民國109年3│年利率百分之1.│││127,84│銀貴、幸龍│月1日起│月24日止│15│││1元│├──────┼──────┼───────┤││││自民國109年3│自民國109年8│年利率百分之0.│││││月25日起│月23日止│9││││├──────┼──────┼───────┤││││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月24日起││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麗娟、幸│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7,84│銀貴、幸龍│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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