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奧斯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而此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而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裁定,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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