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王能幸 律師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七庭法官簡璽容」應更正為「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齡玉」。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內關於合議庭組織記載違誤等情,經核確係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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