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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