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企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鐿興工業有│台灣中小企│100年11月5日│87,550元│AA0000000││││限公司 劉景 │業銀行民雄│││││││峰│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