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瀚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瀚珅於民國101年2月29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嘉義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與甘蔗綸路、西榮路交叉路口時,竟疏未注意告訴人 孫進臨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堂弟媳 劉游水蓮 ,沿甘蔗崙路由西往東方向行至上開交叉路口,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倒地受有臉、頭皮及四肢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民事調解,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343號卷第14、1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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