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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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佳洋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40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海洛因2包經送檢驗後,分別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成分等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又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透明結晶3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4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指定鑑驗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257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佐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於上開案件施用所剩餘,且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原為1大包,係由被告自行分裝成2包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在卷,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上開案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5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1透明結晶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3.3047公克、驗餘淨重3.3031公克)2透明結晶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2627公克、驗餘淨重0.2614公克)3透明結晶1包(含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17.5059公克、驗餘淨重17.5023公克)4白色粉末2包(含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個)送驗白色粉末2包(總毛重0.79公克),指定鑑驗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送驗淨重0.0273公克、驗餘淨重0.024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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