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 洪蔡麗妙 即順品商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億萬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雄飛 )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10年10月3日18萬5,047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