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 范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5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32D19X0000000011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32D19X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