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 林昭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CX0000000-019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8GX0000000-01210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CX0000000-0121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GX0000000-0156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GX0000000-014300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15400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5900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3200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82010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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